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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1-23 12:05:21来源: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点击:703 次

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新技术转化应用,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技术,是指经过鉴定、评估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本办法所称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是指已无法满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等领域的使用要求,高耗能、高污染,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第四条 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利用云南在地理、气候等方面的资源禀赋,推动行业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促进科技与行业深度融合,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节能减排、合理利用资源,支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有利于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提升房屋建筑品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第五条 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工作,公布新技术推广使用目录,制定新技术工程应用地方标准,指导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支持推动新技术产业化培育发展。

(市)及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和省新技术推广应用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新技术推广应用政策措施,推动新技术推广应用,加强对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监督管理。审核报送本地区技术论证项目,推荐技术示范工程和产业基地并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可采取发布技术公告、发布推广目录、开展技术论证、制定技术标准、实施技术示范工程、培育产业化基地等方式开展。

第二章 技术公告

第八条 技术公告适用于引导新技术发展和限制、禁止落后技术使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确定的重点实施技术领域和行业发展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征集《技术公告》建议案,组织专家论证其先进性、成熟性、适用性及推广应用价值后,按程序公示、报批后,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九条  《技术公告》主要发布新技术的类别、名称、主要技术指标、适用对象、适用范围等。

第十条 申请列入《技术公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或符合行业发展方向,对城乡建设领域技术进步有显著促进作用

(二)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重点实施技术。

第十一条 鼓励从事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企业、单位在保证

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积极采用发布的新技术,并将新技术应用情况作为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推广目录

第十三条 推广目录适用于发布、推广技术先进、成熟且辐射能力强的行业科技成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确定的重点实施技术领域和《技术公告》确定的技术领域、类别及行业发展状况,定期分批对申报单位申报的技术组织专家论证,通过论证并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批,发布《推广目录》。

第十四条 《推广目录》主要发布科技成果名称、执行标准、适用范围、主要技术指标和技术依托单位等。

第十五条 申请列入《推广目录》的科技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成熟、辐射能力强,适合在全省或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

(二)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云南省地方标准的前提下,具备完整配套且指导性强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

(三)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鉴定、评估时间一般在一年以上;

(四)无所有权和知识产权争议。

第十六条 《推广目录》中的优秀科技成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部委推荐申报国家级推广目录。

第四章 技术论证

第十七条 技术论证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

规定开展,适用于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可能影响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且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新技术工程项目试点应用论证。

第十八条 新技术试点应用由建设单位自愿提出,并对试点

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负责,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申请技术论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用的新技术应是行业先进、适用的,且符合国家、行业推广方向

(二)具备必要的应用技术标准(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工法、操作手册、标准图、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完整配套且指导性强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

(三)具有可保障试点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实施方案、风险管控措施及验收要求

(四)具备国家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试验、论证后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 技术论证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州(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二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新技术在工程应用中的质量和安全风险、技术适用性和防范风险措施、验收要求的可行性等内容进行技术论证,必要时可要求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试验。

技术论证专家组原则上由7名以上长期从事并精通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须经专家组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方可通过技术论证。

第二十一条 结论为通过的技术论证意见可作为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的依据。技术论证结论仅适用于经专家组论证的项目。

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加强新技术应用的技术交底、施工管理、质量管控、风险防控和经验总结,建设单位应牵头编制新技术工程试点应用情况总结报告。

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新技术试点应用项目的跟踪监督。

第五章 制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 制定标准适用于大范围、标准化推广应用成熟度高的新技术。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对成熟度较高、试点应用效果良好的新技术依法制定地方标准,推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应用。

对属于工程建设应用的新技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纳入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对产品、材料等其他新技术,可向当地标准化主管部门推荐或建议纳入地方标准编制计划。

鼓励企业、协会、学会、高校、科研等单位参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编制。

第二十三条 鼓励协会、学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鼓励企业根据需要自行或联合制定企业标准;支持成熟度高、应用效果好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转化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第二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根据新技术应用有关标准和市场需要及时编制补充相关计量计价标准子目。对于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及时修订相关标准。

第六章 技术示范工程与产业化基地

第二十五条 技术示范工程适用于新技术的集成与优化,为不同类型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提供范例。

技术示范工程应以提高工程整体效益为目标,符合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状况,实现技术系统集成,形成完整的成套适用技术,在全省或较大范围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第二十六条 技术示范工程纳入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计划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及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等有关文件规定,开展立项申报、组织实施、验收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批、分专业、分领域发布技术示范工程目录和可复制可推广清单,强化试点示范宣传推广。

第二十八条 产业化基地适用于成熟、适用的新技术产业化发展培育,推进重点实施技术领域的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第二十九条 产业化基地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立项评审、公示公布、监督实施、组织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条 申报产业化基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利于新技术的产业化,组织机构健全,管理科学合理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齐全

(二)具有一定的规模和效益,具有实施新技术产业化的资金筹措能力,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三)具有一定的研发能力和持续技术服务能力,新技术产业化水平高,产业化模式符合产业化发展方向;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居于行业先进水平

(四)具有行业发展的示范作用,通过自身技术研发能力解决行业发展关键技术问题,率先在全省范围内实现新技术产业化发展

(五)具有切实可行的产业化基地建设规划和工作目标。

产业化基地评定的具体条件视行业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另行发文予以明确。

第三十一条 产业化基地的实施单位,应根据基地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负责编制该新技术的产业化导则。

第三十二条 产业化基地实施完成后,实施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证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 产业化基地或技术示范工程遇特殊情况停建或者缓建,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依法责令实施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资格。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鼓励使用新技术,支持各种合法形式的新技术推广应用活动。

第三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新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反馈机制,根据反馈信息及时调整新技术推广应用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使用《技术公告》《推广目录》中的新技术和科技成果,应用新技术的项目,可在各类工程奖项评选中优先推荐。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投资等方面支持新技术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申报享受金融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新技术应用的宣传推广力度。鼓励企业、协会学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交流、现场观摩、专业技能培训等活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技术推广应用及工程应用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

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开展新技术推广应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应严格落实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新技术推广应用有关规定,确保应用新技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

对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将其列为审查、监督内容。违规应用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落后技术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参与新技术评审、论证的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独立、客观提出意见,并对评审结果负责。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及关联关系的项目,禁止泄露评审内容或利用专家身份宣传招揽业务。对违反评审、论证要求或降低评审、论证标准的,视情节记入个人信用记录或取消专家资格。

第四十二条 新技术的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应当提供配套的技术文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技术服务,并在合同中约定质量指标。

在技术推广应用活动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检验检测报告、评估意见等的,或在推广过程中降低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不能满足推广应用要求的,取消推广应用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云建法〔2003〕367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6年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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