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1 22:26:36来源: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点击:673 次
长住建发〔2026〕34号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安委〔2025〕3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建建函〔2025〕56号)、《长沙市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长应安委发〔2025〕7号)等文件要求,为防范建筑保温层脱(坠)落、渗漏风险,提高建筑节能工程的安全性和整体寿命,促进建筑绿色低碳发展,现结合长沙气候特点和工作实际,在全市范围推行应用建筑保温一体化系统。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筑保温一体化系统类型
本通知所称建筑保温一体化系统包括:外墙保温一体化系统(外墙保温与结构一体化系统、外墙保温装饰一体化系统)、楼板保温与结构一体化系统。
(一)外墙保温与结构一体化系统
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系统通过共同浇筑、共同砌筑或分层叠合等使保温材料与主体围护结构墙体融为一体,形成复合保温墙体的技术体系。
(二)外墙保温装饰一体化系统
通过将外墙保温层与装饰层预制复合,集外墙保温功能和装饰功能于一体的系统。
(三)楼板保温与结构一体化系统
通过工厂预制或现场叠合浇筑,集楼板保温功能与结构功能于一体的系统。
二、推广范围
在全市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中推广建筑保温一体化技术。住宅建筑宜采用楼板保温与结构一体化系统;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27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24m的公共建筑)采用外墙外保温时,宜选用外墙保温一体化系统。
三、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采用建筑保温一体化系统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充分考虑建筑功能特点和实际情况择优选用,在方案设计、委托设计合同中载明建筑保温一体化系统的要求,按相应标准和规范委托设计。
(二)设计单位要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按照相关标准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保温一体化系统的结构体系、排版分格、构造措施、材料技术参数等指标要求;施工图应明确主要节点构造详图,包括阳角、阴角、门窗洞口、女儿墙、勒脚、变形缝、穿墙管道、落水雨水管部位及空调室外机搁板等部位,以及保温装饰一体化系统的固定连接方式;设计时应充分考虑系统的安全性、可操作性和经济性。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对建筑保温一体化系统结构体系、构造措施、节点详图、材料技术参数的审核、校验。
(四)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要点及技术(产品)要求制定详细的建筑保温一体化系统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审查合格。方案应包含组成材料信息、安装施工工艺、控制涨模和漏浆等关键节点加强处理、隐蔽工程验收、材料检测、实体检测等内容。正式施工前应在现场制作相同类型的建筑保温一体化系统样板间,并开展原材、实体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施工。施工前,应对施工工法、技术措施进行技术交底和实际操作培训,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监理单位应查验建筑保温一体化系统相关材料和构件的规格、外观、尺寸、出厂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进场复检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并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严格落实工程关键工序旁站和平行检验制度。在样板间或工程施工过程中,凡发现建筑保温一体化系统质量问题的,要查明原因并返工整改到位,对不合格材料实施退场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六)建筑保温一体化系统(产品)生产单位应不断加强技术集成和技术创新,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强化产品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会同施工单位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加强施工环节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明确关键节点的工艺工法,确保安装质量。
(七)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应用建筑保温一体化系统的工程项目在设计、审图、施工、验收环节的过程监管,实现全过程闭环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节能标准和防火标准的贯彻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建筑保温一体化系统的原材料及安装施工质量作为必查重点内容,对进场未施工的原材料进行随机监督抽测,对已施工的建筑保温一体化系统开展实体抽测(每一类一体化系统不少于1组),发现保温原材料不合格的,应立即停工并退场,报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函告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查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一律返工。
四、激励措施
应用建筑保温一体化系统的项目,根据相关文件、标准和规范,执行如下激励政策:
(一)对于应用建筑保温一体化系统的项目,可根据所应用的技术类型和特点,按照相关规定在装配式建筑或新型建筑工业化评价时给予相应评分。在绿色建筑评价时,可按其效果申请作为创新项加分。
(二)采用外墙保温与结构一体化系统的项目,其容积率计算按照《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支持建筑外墙结构保温一体化保温层不计容积率的通知》(长住建发〔2024〕84号)执行。
(三)采用建筑保温一体化系统的项目,可推荐纳入科技示范工程,并推荐参评国家级、省级优质工程奖项。
五、其他
(一)各相关单位根据自身职能职责,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严防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二)建筑保温一体化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应符合相关系统的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技术标准要求,以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
(三)其他创新研发的具有成熟工艺、产品和标准依据的建筑保温一体化系统,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凡来源注明中国城市节能网的内容为中国城市节能网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扫码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