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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城市更新贷”财政贴息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6-08-19 18:38:51来源:陕西省财政厅点击:67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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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鼓励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大对城市更新领域的支持力度,缓解项目建设资金压力,培育项目可持续运营能力,推动城市更新由“重建轻管”向“投建营一体化”转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支持、严控风险”的原则,在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的前提下,对城市更新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及运营贷款给予财政贴息。通过差异化贴息政策,重点支持城市更新项目建设与运营,降低项目融资成本,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推动全省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合作银行。有合作意向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及地方法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由省级一级分行含法人银行总行提交申请。申请银行需签署《陕西省“城市更新贷”财政贴息合作银行承诺书》承诺执行优惠贷款利率并配合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二)贴息对象。

贴息对象为使用“城市更新贷”的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贷款项目在省域内实施;

2.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纳税信用优良;

3.诚信守法经营,近三年内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贴息范围。

1.2026年1月1日后签订贷款合同并放款,用于城市更新重点领域项目建设或运营的贷款。政策实施期暂定一年。

2.城市更新重点领域项目包括:

1)城市基础设施品质提升,包括城市燃气、供热、供水等老化管道及设施建设改造,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改造,经济集约型综合管廊建设,综合杆箱、停车设施改造建设等;

2)老旧街区厂区及老旧火车站周边街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及商业产业空间改造提升

3)完整社区建设与小区配套设施改造,包括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与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公共活动场地提升、居住区配套市政设施优化改造等;

4)历史城区街区内重要历史轴线、空间节点、历史街巷保护修复,历史城区街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

5)社区公园、口袋公园、绿地开放共享等公共空间改造利用;

6)利用存量土地和闲置房屋市政设施,补齐民生领域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建设消费型基础设施等。

(四)贴息标准。

设立两类贴息支持方式,实行分类施策,单笔贷款不重复享受两类贴息。

第一类:项目建设贷款贴息。

为撬动银行信贷和社会资本快速跟进,缓解项目建设初期资金压力,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定资产贷款,给予1.5个百分点的财政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贴息期限1年不超过贷款实际期限

第二类:项目运营贷款贴息。

引导社会资本注重后期运营,提升项目自我造血能力,推动“重建轻管”向“投建营一体化”转变,对盘活老旧街区、厂区等存量资产,且具备可持续运营能力的项目,对项目投入运营当年产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给予1个百分点的财政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600万元,贴息期限1年不超过贷款实际期限

运营贴息申请时间应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或投入运营之后,以相关证明文件为准。申请运营贷款贴息的项目,应提供项目运营方案,明确运营主体、运营模式、预期收益来源及覆盖比例。

贴息方式。按季度办理,项目纳入支持范围首个季度实行“先付后贴”即贷款企业先全额支付贷款利息,银行申请贴息资金后返还企业;以后季度银行在收息时直接扣除财政贴息部分,企业仅支付剩余利息。

(六)资金规模。年度“城市更新贷”财政贴息资金总额按1亿元控制,实行总额管理、先到先得。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其他中央及省级财政贴息政策。

三、贴息资金申请拨付

(一)建立项目储备库。各市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摸排梳理本市项目,组织填报《“城市更新”贷款需求表》并汇总上报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同时填写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承诺书。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全“城市更新”项目储备库,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储备库并向合作银行推送,储备库实行季度滚动更新。

(二)贴息资金申请。合作银行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后,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贷款,根据贷款合同及实际放款情况,对照贴息政策计算每个项目贴息金额,于2026年8月底前、10月底前及2027年1月20日前,依据贷款发放情况,分批将申请贴息资金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住建厅。

(三)贴息资金审核与下达。省住建厅审核后,送人民银行行审核查重。查重后,省住建厅将审核结果及资金申请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将年度贴息资金拨付至合作银行,并将贴息资金清单抄送市级财政部门。合作银行收到贴息资金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首季度贴息资金支付相关企业,以后季度银行在收息时直接扣除财政贴息部分。

(四)贴息资金清算。财政贴息资金与银行实行“先预拨后清算贷款合同期限超一年的项目均按一年预拨贴息资金至合作银行。省财政厅将牵头于2028年1月组织清算,提前还款的项目按实际支付利息天数计算贴息资金,剩余资金退回财政。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同机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设区市、县市、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摸排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并向合作银行推送优质项目清单。各合作银行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坚持企业自愿,压实审贷责任,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开展“城市更新贷”审批,加快审批流程和资金投放,并强化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及时分解下达贴息资金。

(二)强化风险防控。严守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底线。严禁将贷款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严禁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严禁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一旦发现,将追回财政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强化平等准入。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城市更新项目,对民营企业项目与国有企业项目一视同仁,各级住建部门在项目摸排和储备库入库环节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各合作银行要落实公平授信原则,不得因企业所有制形式不同而设置差异化审贷标准。

(四)加强绩效评价。省住建厅将对贴息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考核资金拨付进度、撬动社会资本规模、项目运营成效等。合作银行要加强银行贷款发放情况跟踪,按年度向省财政厅、省住建厅提交贴息资金的支出情况。省财政厅将会同省住建厅对“城市更新贷”财政贴息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适时完善政策内容,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

1.“城市更新贷”财政贴息合作银行承诺书

2.“城市更新贷”贷款需求表

3.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承诺书

关于印发“城市更新贷”财政贴息实施方案(全文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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