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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政策9月29日施行!成都市双流区深入推进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政策印发

2025-09-15 22:17:25来源: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点击:693 次

成都市双流区深入推进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市委、区委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市产业园区“优化提质、特色立园,赋能增效、企业满园”行动部署,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促转化攻坚行动,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努力为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政策

(一)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1.壮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当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再给予10万元叠加奖励;对通过复审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初创科技企业发展。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均达到30%(含)以上、60%(含)以上、10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12万元、15万元奖励。

3.支持企业牵头重大科技项目。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开展关键技术协同攻关,对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省级的“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项目、重点研发专项和科技重大专项,且国家、省明确要求区级配套的,按国拨经费的30%、省拨经费的15%,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若上级有明确配套标准的,按上级要求执行;对产生的科技成果在双流实现产业化落地的,优先给予双流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鼓励企业围绕双流区重点产业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需求,通过区级“双向揭榜挂帅”科技计划项目开展研发创新和实现成果在双流转移转化。

4.加大企业技术研发力度。对年度研发投入100万元(含)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按研发投入实际增量的5%给予奖励;其中,营业收入小于5000万元、研发强度达5%的,最高不超过30万元;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2亿元、研发强度达4%的,最高不超过50万元;营业收入2亿元(含)以上、研发强度达3%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着力构建多元协同的创新生态

5.加快建设运营高能级创新平台。鼓励企业和高校院所联合或单独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学研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和以成果转化为导向的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各类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围绕双流区重点产业技术需求,与非关联企业开展“订单式”产学研合作,经综合评审每年择优对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和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合作项目,按照单个项目合作实际交易额的20%给予创新平台或新型研发机构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同一创新平台或研发机构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打造高水平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鼓励区内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等载体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对科技型企业到四川成都双流经济开发区、成都芯谷产业园等产业园购买工业用地自建厂房或购买与载体非关联的标准厂房扩大生产规模的,且企业在购买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同比增幅30%(含)以上的,给予载体运营方10万元/家奖励,同一载体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聚焦“立园满园”培育优质企业。鼓励市级以上(含市级)创新创业载体培育更多优质企业,对新培育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四川省瞪羚企业(不含复审认定,下同),按2万元/家标准给予载体运营方一次性奖励;对新培育1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按5万元/家、3万元/家标准给予载体运营方一次性奖励;对新培育1家新经济示范企业、新经济“双百企业”,分别按5万元/家、3万元/家标准给予载体运营方一次性奖励;对新培育1家主板、科创板上市(挂牌)企业,按20万元/家标准给予载体运营方一次性奖励。同一载体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8.加快布局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验证平台。支持驻区高校院所、产业园区、企业单独或联合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经省市认定备案后,按省市实际到位资金的30%给予建设主体最高不超过900万元补助。按照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自获得备案次年起连续2年,每年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奖励。鼓励通过验证的项目在双流孵化落地,优先给予双流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

(三)畅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

9.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对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由省级及以上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创新创业赛事奖项的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其获奖项目在双流区新成立项目公司实现产业化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项目公司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购买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非关联单位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的4%给予技术吸纳方单个合同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对首次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综合绩效获得上级资金奖励的,分别按国家级30%、省级20%、市级10%的实际到位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10.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鼓励创投机构在双流区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对投资种子企业、初创型企业等科技属性强的企业或支持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的,且投资期超过1年,按照实际到账投资额资金的1%给予创投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单个机构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企业申请普惠政策性金融产品,对获得“科创贷”贷款的企业,按照市级奖补到位资金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


二、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依法经营,对本区域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企业及相关组织机构。近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或机构不享受本政策支持。


三、附则

本政策所述科技型企业,是指经国家、省、市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等。

本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调整执行,涉及条款与成都市双流区其他政策相重叠的,按照“从新、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政策自2025年9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5年1月1日起至本政策施行前符合申请条件的,参照执行;施行期间享受本政策跨年度条款的企业在本政策到期后,继续按相应条款享受相应奖励,直到相应条款执行完毕。

本政策解释权属于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涉及条款由成都市双流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具体解释,原《成都市双流区聚焦产业建圈强链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双新科〔2023〕90号)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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