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27 14:44:49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点击:683 次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建筑节能设计工作,落实建筑节能标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降低碳排放强度,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5号)等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等现行强制性标准,设计单位提交的项目节能设计文件中,应包含建筑节能专篇和《四川省建筑节能设计信息汇总表》(附件1)。对按《四川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51/T 5027等要求进行节能设计的居住建筑,设计单位应提交建筑节能专篇和《四川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信息汇总表》(附件2)。
二、强化建筑节能专项设计管理。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落实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制度,对设计单位提交的建筑节能专篇和节能设计信息汇总表进行审查,确保设计内容符合相关节能标准要求;对建筑节能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对按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附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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