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8 18:34:03来源:发展北京公众号点击:682 次
近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京发改规〔2026〕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新规将碳排放评价纳入既有节能审查流程,进一步明确审查权限、办理程序和全过程管理要求。项目单位关心的重点内容,发改君为您梳理好了,一起来看。
一份报告、一次申请
同步开展“能碳评”
北京市范围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需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建设单位在节能报告中一并分析项目二氧化碳排放情况、能效碳效水平和节能降碳措施;节能审查机关在开展节能审查时同步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节能审查意见。
对于项目单位,碳排放评价不增设行政许可,不单独设置申报程序,也不增加申请材料数量,按“一份报告、一次申请、同步评价”的方式办理。
《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者年煤炭消费量达到1000吨及以上的,应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并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
对于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技术改造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按照建成投产后的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的总量计算。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的具体行业目录为准)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相关项目仍需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中,对能源利用、碳排放、节能降碳措施和能效碳效水平等进行分析,并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建设。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者年煤炭消费量1000吨及以上的项目实施节能审查;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节能审查或者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区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应当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可在项目建设方案基本稳定后适时提出申请,做好设计、开工建设等环节的衔接。
申请材料包括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文件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两项材料均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建设单位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具备报告编制能力的,可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编制。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申报材料后,将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开展技术评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节能审查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者明确不予通过,技术审查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项目节能审查和受委托的技术评审均不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一是把节能降碳要求落实到项目全过程。建设单位应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等环节,落实节能审查意见及节能报告确定的用能方案、设备选型、节能降碳措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等要求。
二是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时及时办理变更。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生产装置、能源品种、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主要产品品种或者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或者碳排放量超过批复水平10%(含)以上的,应按规定向有权限的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节能审查意见或者同意变更决定出具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相关意见或者决定自动失效。
三是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完成验收。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验收。建设单位应据实编制验收自查报告,并在验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在线提交至节能审查机关。
下一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将做好政策宣传培训,积极加强对项目单位的靠前服务,以节能审查工作的高质量办理助力首都高质量发展。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全文)http://www.ceccweb.org.cn/listshow.php?cid=68&id=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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