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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能源局关于转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6-20 18:34:41来源:四川省能源局点击:1446 次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各电网企业:

近期,国家能源局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并公开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问答(2025年版)》,经商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四川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因地制宜规划发展。各地要结合资源禀赋和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情况等,因地制宜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多措并举助力提升电力应急保供能力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要坚持应备尽备、能建快建,支持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加快发展。科学有序实施“千家万户沐光行动”,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规范开展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开发。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原则上全部自发自用,省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含连续结算试运行),可申请调整为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和攀枝花市(简称“三州一市”)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以及省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含连续结算试运行)调整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其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地区暂不作要求。

二、依法依规备案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单位(个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项目备案,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县(市、区)的项目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由自然人自主选择备案方式,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由于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拟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的,经发用电主体协商一致,由项目属地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能源局会同电网企业等有关单位研究同意后,由项目法人撤回属地已备案信息,并在省级备案机关重新办理项目备案。项目备案机关不得无故停止(暂停)备案,不得擅自增加备案前置条件,不得出现违规限制准入市场主体、变相设定准入障碍等不当市场干预行为。

三、动态开展评估预警。市(州)能源主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内电网企业,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分布式光伏电网承载能力评估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按季度评估并对外公布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和“红、黄、绿”等级判定结果,并报备省能源局。当电网可开放容量不足时,电网企业应逐月公布分布式光伏项目申请接网排序情况(以资料符合要求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意向书受理时间为准),按顺序做好登记,并及时报送辖区能源主管部门。

四、积极做好承载力提升。市(州)能源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县(市、区)、电网企业研究解决分布式光伏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电网暂无可开放容量时,要通过加强配电网建设改造、鼓励用电负荷发展、就地建设储能、推广新技术新设备应用等手段,尽快提升配电网对分布式能源的接纳和调配能力。

五、压紧压实安全责任。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场所须合法合规、产权清晰,所依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使用应符合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应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防水(风、冰雪、雷击)等有关要求,并预留合理运维空间。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监管,强化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主体在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附件1.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2.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问答(2025年版)

            四川省能源局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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