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2025年10月07日    星期二
官方微信  |  官方微博  |  分享  |  登录  注册
您的位置:中国城市节能网要闻快讯新闻资讯正文

最新:项目节能审查与验收全流程(工作指南2025版)!附:自主验收程序和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模板范文

2025-09-22 22:53:45来源:能源双碳-海峰公众号点击:1340 次

一、必懂概念



什么是能耗双控?

答:能耗双控指对能源消费总量和能源强度进行双重控制,旨在通过限制能源消耗规模、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与资源节约。

能源消费总量:一定时期内(如年度)全社会消耗的各类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总和。

能源强度:单位GDP所消耗的能源量(通常以吨标准煤/万元GDP表示)。

什么是碳排放双控?

答:碳排放双控指对碳排放总量和碳排放强度进行双重控制,直接针对温室气体排放,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核心政策。

碳排放总量:一定时期内(如年度)全社会因燃烧化石能源等活动产生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总量。

碳排放强度:单位GDP所产生的碳排放量(通常以吨CO₂/万元GDP表示)

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升级转型

答:这是中国绿色低碳政策的精准化升级,可简单理解为:从“管能源消耗”转向“管碳排放”,让清洁能源放开用,让高碳行业抓紧改,实现更科学的绿色转型。具体措施如:将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

什么是节能审查?

答: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什么是碳排放评价?

答:是指在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按照碳排放双控要求同步对项目碳排放水平、实施影响和降碳措施等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哪些项目需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

答: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

在哪个阶段进行节能审查?

答: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节能审查权限划分?

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按项目能耗(或碳排放)规模及项目类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国家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 10000 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省级节能审查机关:除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的,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禁止将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下放至县级节能审查机关。

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 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

地方节能审查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对于碳排放量较大且可能对本地区碳达峰形势、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等产生不利影响的项目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

节能降碳指标严重滞后的省级地区,国家发展改革委视情暂停受理其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申请,暂停时段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实际确定。

什么是区域节能审查?

答:在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施区域节能审查,明确区域节能降碳目标、节能降碳措施、能效和碳排放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要求。对已经实施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的项目,除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的,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节能审查程序




前言


2025年7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新修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23年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同时废止。为便于大家理解和实际操作,以下按照新修订《办法》进行整理。

01
编制节能报告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不具备报告编制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分析评价依据;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降碳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项目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化石能源消费量、煤炭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以及有关数据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全面比较;

(五)项目碳排放情况,包括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碳排放总量、碳排放结构(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等);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等数据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全面比较;

(六)项目拟采取的节能降碳措施,包括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消费控制和压减、节能低碳技术装备应用等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七)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

02
项目实施影响分析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节能审查机关报送。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靠前服务,加强对建设单位节能报告编制的指导,并开展项目实施影响分析,在报送节能审查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项目情况说明。项目情况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省级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联合评估论证情况,包括产业管理、节能降碳、生态环保、资源利用等政策符合性,能效、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工艺设备等技术水平先进性,以及评估论证结果等;

(二)项目实施能源消费替代、煤炭消费控制和压减等情况及产能置换情况(如需),以及有权限的部门出具的核实意见;

(三)本省(区、市)项目所属细分产业发展总体情况、既有产能规模和市场需求情况、同类存量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四)项目建成后对本省(区、市)节能降碳工作特别是相关指标的影响分析;如有不利影响,应提出拟采取的有效措施;

(五)是否支持项目建设的明确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03
节能审查申报材料评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审查申报材料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降碳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制度和工作管理要求;

(二)项目主要产品能效是否符合强制性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要求,主要设备能效是否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要求;

(三)项目节能降碳措施是否有力有效、合理可行,能源管理体系是否完备;

(四)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数据核算及分析论证是否客观精准、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

(五)对于应当开展碳排放评价的项目,重点评价项目是否影响全国及所在地区碳排放形势、是否影响所在地区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单位产品和产值碳排放是否符合国家与行业标准、是否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挖掘降碳潜力等。

04
重大变动变更申请

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有权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同意变更的决定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重大变动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面:

(一)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发生变化;

(二)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等发生变化;

(三)主要产品品种发生变化;

(四)项目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

05
节能审查意见有效期

项目自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 年内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06
节能审查应在线办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07
不单独节能审查项目

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能源消费等情况。

08
投产前节能审查验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 6 个月内),应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降碳技术、能源计量器具等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进行验收。

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验收。

09
节能审查验收权限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管理权限归属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其他项目的节能审查验收管理权限由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结合实际决定。

项目建设单位应据实编制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并将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及以下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存档备查。

10
节能审查日常监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日常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级及以下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

11
法律责任
  •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对经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由有权限的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关证明。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项目已投入生产、使用,发生的重大变动,或存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碳排放、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总量高于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等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建设单位节能审查

自主验收流程




01
成立验收组

建设单位可成立验收组(由工程、设备、能源管理等部门人员组成),或联合第三方专业机构(如节能服务机构、能评咨询单位),明确分工,确保验收专业性。

02
资料整理
  • 节能审查批复文件;

  • 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节能审查时设计的一致性证明(如竣工图纸、设备清单);

  • 主要用能设备技术参数及能效等级证明(如电机、变压器、锅炉等的能效标识或检测报告);

  •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 项目实际能耗数据(试运行期间的能源消耗记录);

  • 能效测试报告(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

  • 节能管理制度文件(如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

03
现场核查
  • 核查实际建设内容是否与节能审查意见一致;

  • 检查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效等级是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 验证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是否满足分级计量要求;

  • 抽测关键设备运行能效(如电机负载率、锅炉热效率等),对比设计值或标准限值。

04
编制自查报告范本(供参考)

一、报告封面

  • 标题:XX项目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

  • 建设单位:XXX公司

  • 项目名称:XXX项目

  • 建设地点:XX省XX市XX区

  • 编制日期:202X年XX月XX日

二、报告目录

(列明各章节标题及页码,便于查阅)

三、报告正文

第一章 项目基本情况

  1. 项目概况

    项目性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行业类别、建设规模(如产能、建筑面积等)、建设内容(主要工艺、设备、建筑物等)。

    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节能审查批复文件,说明节能审查意见的要求(如能耗指标、能效水平、节能措施等)。

  2. 项目建设进度

    实际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若存在延期,说明原因。

    当前建设状态(已完工/试运行等),是否完成竣工验收(附验收文件)。

第二章 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核心章节,需逐条对照节能审查批复要求,说明落实情况)

  1. 能耗指标达标情况

    项目实际综合能耗(吨标准煤)、单位产品能耗(如吨钢综合能耗、吨水泥熟料综合能耗等,按行业规范填写)、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如公共建筑)等关键指标,与节能审查批复中的目标值对比(需附计算过程及数据来源,如能源审计报告、设备铭牌数据、运行记录等)。

    若存在偏差,说明原因(如工艺调整、设备选型变化等)及是否采取补救措施。

  2. 能效水平符合性

    主要用能设备(如电机、锅炉、变压器、空调等)的能效等级(如一级能效、二级能效等),是否达到《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等国家标准要求。

    工艺系统能效(如生产线整体能效、余热回收利用率等),是否达到行业先进值或节能审查批复要求。

  3. 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节能审查批复中明确的措施(如采用高效设备、优化工艺流程、建设余热回收系统、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是否全部落实,举例说明(如“批复要求采用高效变频电机,实际选用了XX品牌一级能效电机”)。

    新增或调整的节能措施(如实际采用了更先进的节能技术),需说明原因及效果。

第三章 能源管理与监测体系建设

  1. 能源管理机构与制度

    是否设立专门的能源管理岗位(如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员),人员资质(是否具备节能培训证书)。

    是否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如《能源消耗统计制度》《节能目标责任制》《设备能效监测制度》等),附制度文件名称及实施时间。

  2. 能源计量与监测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是否满足《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要求,如一级、二级、三级计量器具的配置率)。

    是否建立能源监测系统(如能耗在线监测平台),是否与地方平台联网(如已联网,附联网证明;未联网需说明原因及计划)。

第四章 节能效果评估

  1. 实际能耗与能效分析

    项目投运后的实际能耗数据(近1-3个月或试运行期的统计数据),与设计能耗、行业平均水平对比(可引用行业报告或国家标准)。

    能效水平评价(如“单位产品能耗低于行业先进值”“综合能耗较批复目标降低X%”)。

  2. 节能效益

    节能措施带来的直接效益(如年节能量、节约标准煤量、减少碳排放量等,需附计算依据)。

    经济效益(如节能投入与收益对比,投资回收期等)。

第五章 存在问题与整改措施

  1. 未完全落实的事项

    若存在部分节能措施未按计划实施(如余热回收系统延迟投用),说明原因及当前进展。

    若能耗指标存在小幅偏差(如单位产品能耗超批复目标X%),分析原因(如原料变化、设备磨合期等)。

  2. 整改计划

    针对未完成事项,明确整改措施(如“202X年XX月前完成余热回收系统调试并投运”)、责任部门及完成时间。

    针对能耗偏差,制定优化方案(如调整工艺参数、更换高效设备等)。

第六章 结论与建议

  1. 自查结论

    明确是否满足节能审查批复要求(如“项目已全面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能耗指标达标,能效水平符合行业先进要求”)。

    或根据自查及整改情况,明确验收结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

    或“完成整改后通过验收”或“完成整改后重新验收”。

  2. 后续建议

    对加强节能管理的建议(如定期开展能源审计、优化能源结构等)。

四、附件

  1. 节能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2. 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3. 能源审计报告(或能耗统计报表);

  4. 主要用能设备清单及能效证明(如设备铭牌照片、能效检测报告);

  5. 节能管理制度文件(如《能源管理制度》《节能目标责任制》);

  6.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清单及检定证书;

  7.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可再生能源利用证明、余热回收系统运行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