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16 20:38:47来源:中国能源报微信点击:672 次
10月13日,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印发《2027年江苏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指引》,明确在当前零售套餐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相关参数,取消固定价格电量比例、现货市场价格联动电量比例、比例分成方式等要求,着力推进电能量价格传导批发市场价格。这意味着,运行多年的工商业“固定电价”模式在江苏退出历史舞台,零售用户电能量价格中的电量部分将全部随批发市场价格浮动,不再有锁价电量。
所谓工商业“固定电价”,是指零售套餐中约定一定比例电量按事先锁定的固定单价结算、不随批发市场价格波动的机制。新规下,江苏最新零售套餐电能量价格由批发市场价格+浮动价格+K分摊×当月分摊价格决定。其中,批发市场价格由所有售电公司在批发侧中长期市场、日前市场以及实时整体分时电能量购电量价水平确定。
2025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以下简称“1656号文”),明确自2026年3月1日起,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今年以来,贵州、湖北、陕西等多地已陆续取消政府核定的分时电价,政府不再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划定峰谷时段和电价水平,分时价格改由市场形成。
江苏则从零售合同端更进一步。华北电力大学能源互联网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永利告诉《中国能源报》记者:“江苏此次调整更加侧重于零售电价与批发市场价格的衔接,两者间建立了更加明确的联动关系,是电价市场化改革向零售市场进一步深化。从经济机制看,此前改革主要解决分时价格能否真实反映电力供需的问题,江苏此次调整则进一步涉及批发市场价格变化如何传递至终端用户,以及相应风险如何在售电公司与用户之间分配的问题。当批发价格随供需变化,而零售价格长期固定、采购侧又缺乏充分对冲时,市场风险容易集中于售电公司。建立事先约定、透明可核验的价格传导机制,有助于缓解这种风险集中,但并不意味着市场风险本身消失。因此,江苏此次改革的深化,主要体现在从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延伸至完善零售结算和风险分担机制。”
从已落地地区的初步运行情况看,市场价格对供需变化的反映变得更加敏感。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副司长张星此前曾公开指出,今年6月,陕西等地低价和实时波动,反映新能源出力、负荷曲线和调节能力之间的匹配程度;辽宁价格从负价区间阶段性回升,也说明现货价格会随着季节、负荷、检修等各方面的因素条件变化快速切换。
“电价正在更多地反映区域和时段差异,而不是按照固定的峰谷关系运行。这种变化具有积极意义。新能源出力充裕时,低价能够激励增加用电或储存电能;供需偏紧时,较高价格能够引导需求响应,并体现灵活调节资源的价值。”王永利表示。
改革需要把准尺度。王永利提醒,需要准确把握此次调整的适用边界。“江苏新规针对的是零售套餐中的电能量价格,且仍允许交易双方约定是否采用分时方式,不能据此理解为所有工商业用户均直接按照实时现货价格结算。全国层面也并未禁止固定价格中长期合同,1656号文第三十四条仍允许中长期合同采用固定价格或灵活价格机制。政府不再统一规定价格,与市场主体通过合同管理价格风险,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固定价格合同本身并不违背市场化,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相匹配的采购安排、风险定价和履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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