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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26-08-14 18:58:12来源: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点击:67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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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奖补资金实施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超低能耗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支持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新时代绿色龙江建设60条政策措施》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新材料、新技术应用等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是指按照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节能改造相关技术要求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超低能耗建筑项目。


第四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符合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专项规划。

(二)坚持政府推动,广泛调动企业积极性,吸引优质资源汇集。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竞争,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

(四)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五)坚持结果导向,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项目实施评估较好市县的激励。


第五条 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职责:负责审核奖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奖补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负责确定示范项目及管理,组织申报、评审,建立示范项目库,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示范项目年度奖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自评、部门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各市(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超低能耗示范项目申报、审核、批复工作,负责项目建设、组织实施、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及工程验收等工作。各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奖补资金的预算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奖补条件


(一)标准要求

项目应满足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或节能改造相关技术要求,节能标准达到82%及以上。已取得国家或我省同类奖补政策支持的项目,按照从优就高原则不重复支持。


(二)规模要求

1.新建居住建筑项目实施规模为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

2.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实施规模为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规模为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


(三)进度要求

项目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申请项目应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并自确定为示范项目之日起两年内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否则取消示范资格。


第八条 奖补标准


(一)新建建筑

1.基础奖补。未获得中央或省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示范项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200元;对已获得中央或省级其他财政建设性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示范项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40元。


2.增加奖补。实行分布式供暖(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30%)按示范项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100元;满足装配式建筑标准要求的项目,按示范项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100元;通过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预评价且竣工后取得标识的项目,按示范项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40元;采取原拆原建方式建设的城市更新项目,按示范项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40元。


3.奖补总额。单个示范项目奖补总额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奖补资金不得超过工程建设总投资的15%,中央或省级其他财政资金与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建设总投资。


(二)既有建筑

1.基础奖补。未获得中央或省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示范项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200元;对已获得中央或省级其他财政建设性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示范项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40元。


2.增加奖补。实行分布式供暖(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30%)按示范项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100元;通过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预评价且竣工后取得标识的项目,按示范项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40元。


3.奖补总额。单个示范项目奖补总额最多不超过400万元,奖补资金不得超过工程建设总投资的30%,中央或省级其他财政资金与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建设总投资。


第九条 项目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奖补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当年支持重点,明确申报范围、时间、条件、材料、绩效目标等要求。


(二)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在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前,市()住建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给予技术指导。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后,经市(地)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各部门申报材料组织进行评审、论证后,结合年度奖补资金预算安排,拟定年度超低能耗示范项目。


(四)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项目,确定为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


第十条 每年11月底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下年度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建设工作要求以及有关审核或评审结果、绩效评价等情况,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下年度奖补资金安排分配建议。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六十日正式将补助资金下达到相关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同时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实行先预拨、后清算”,确定为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补条件及标准,先行预拨示范项目奖补资金的60%,剩余资金待专项验收后根据绩效评估结果据实清算。


第十二条 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会同住建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示范项目工程建设进度、超低能耗建筑标准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奖补资金,按时办理结算,提高项目结算和资金支付效率,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实际支出。项目建设单位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按照示范项目建设方案等要求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获得奖补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管理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住建、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对奖补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奖补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等支出。市(地)、县(市、区)住建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奖补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奖补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住建部门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七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行业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将包含但不限于推动我省超低能耗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程度、提升公众对于建筑节能和绿色生活方式的社会认同感情况、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节能水平、我省符合认定标准的超低能耗建筑项目数量增加情况等个性化指标纳入绩效指标体系,作为绩效管理的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过程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的,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九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专项验收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各市(地)、县(市、区)住建部门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示范项目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等级划分为四档:85()-100分为优、70()-85分为良、60(含)-7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示范项目评价结果为的,按奖补标准给予奖补;结果为的,按奖补标准的80%比例给予奖补;结果为的,按奖补标准的60%比例给予奖补;评价结果为的,取消示范项目资格,全额收回已下达的奖补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项目建设单位履行内部监督职责,加强对示范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偏。同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其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依责实施监督。示范项目实施属地管理原则,市(地)、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加强示范项目的日常监督及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督促示范项目进行整改,确保按时完成示范项目进展,保证财政资金充分发挥效益。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示范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取消其示范项目资格并追回已拨付奖补资金,两年内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再次申请示范项目。

(一)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未经批准擅自作出重大项目变更的;

(二)自行降低节能标准、故意延长施工和验收期限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和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五)前期承担的省级示范项目评价结果为;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二条 示范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经当地住建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市(地)住建行业主管部门将本辖区(含所属县(市、区))验收合格示范项目汇总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二十三条 示范项目施工图原则上不得变更修改;确需变更并影响到超低能耗主要技术指标的,应经专家评审、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报当地住建和财政部门。市(地)、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及时将示范项目变更情况书面告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住建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施行期限至20271231日,已列入《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412号)支持的项目,仍按原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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