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积极培育、规范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厅科技创新平台”),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建标〔2024〕1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是支撑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建设、验收、运行以及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分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两类。
重点实验室按照国家、省总体规划部署,聚焦支撑性、引领性科学研究和行业发展需求,主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促进技术进步,带动产业升级。
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以技术集成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为重点,主要开展行业重大技术研究,装备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系统集成和应用。
第五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厅科技创新平台的规划布局和综合管理相关工作。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厅科技创新平台的培育、推荐工作,并协助开展平台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住建厅围绕国家和福建省重大战略,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发展需求和相关规划,统筹部署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明确建设布局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等。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为非法人实体单位,依托相关领域研究实力强、科技创新优势突出的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下统称依托单位)组建。鼓励建立产学研用创新联合体。
第八条 申报厅科技创新平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专业领域符合国家、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重点和中长期发展战略;
(三)科研开发优势明显、代表性强;
(四)具有相应领域的科技领军人才和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明确科技创新平台负责人和首席专家;
(五)具有良好的研发场所、持续稳定的经费来源等保障条件;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 申报重点实验室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科学研究,学术水平省内领先;
(二)具备良好的实验条件,有固定的实验场所和先进水平的实验仪器和设备。
第十条 申报工程技术创新中心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集成创新能力强,已建立良好的产学研用融合运行机制,集聚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研实力强的骨干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二)拥有国内领先、市场前景良好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三)具有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业绩;
(四)具有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团队或人才。
第十一条 相关领域的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可结合自身优势和发展需求,编制建设方案,自愿申报厅科技创新平台。地方有关单位由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省住建厅推荐。
中央在闽和省属相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省住建厅直属单位可直接向省住建厅申报。
第十二条 单位联合申报厅科技创新平台的,各单位应优势互补,签订合作协议,申报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家。
第十三条 1名科研人员原则上只在1个厅创新平台任职,不得在超过2个创新平台(含国家级、省部级)任职。
第十四条 省住建厅组织专家对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方案进行论证。主要审查依托单位条件、平台发展目标、预期研究成果及实现可能性等内容,择优确定拟建设的创新平台,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厅科技创新平台。
第十五条 正式公布的厅科技创新平台,分别命名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点实验室”、“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技术创新中心”。
第十六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经费由依托单位自筹,依托单位应为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提供充足的人才、场所、设施、设备、经费等保障条件。
第三章 建设与验收
第十七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达到建设目标的,依托单位应在承诺建设期期满前3个月书面向省住建厅申请延长建设期并说明理由,延长时限不超过1年,且只能延期1次。
第十八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需调整建设方案的,依托单位应及时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整。
第十九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发生影响建设任务完成和目标实现的重大事项,省住建厅将终止其建设。
第二十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达到建设方案明确的发展目标后,应及时编制建设总结报告,向省住建厅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省住建厅组织专家验收厅科技创新平台。验收通过的,正式进入运行期;需整改的,限期6个月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未按期提交验收申请或验收不通过的,终止其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第二十二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不刻制印章,可使用依托单位代章。
第四章 运行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应积极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研发。支持厅科技创新平台承担各级科研任务,参与相关政策、标准等研究和编制,以及试点示范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住建厅报送年度建设运行情况报告(当年申请建设的除外)或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运行期间若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首席专家等重要事项,平台依托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推荐单位审核后报送省住建厅。
第二十六条 省住建厅依据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等定期实施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平台近远期研究内容、预期成果完成情况等。3年为一个考核周期,考核期内1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给与警告;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厅创新平台命名。
第二十七条 批准建设的厅科技创新平台,将在科研项目承担、标准编制、试点示范等方面予以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认定为厅科技创新平台,由省住建厅撤销其命名,并向社会公开:
(一)从事与厅科技创新平台功能定位不符的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三)不参加绩效评价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五)自行申请撤销的;
(六)依法依规被终止的。
第二十九条 被撤销命名的依托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不得继续以厅科技创新平台名义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升级或整合为国家级或省部级平台的,不再保留原厅科技创新平台命名。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