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1 21:32:23来源: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点击:690 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的有关要求,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通知,组织开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
通知原文如下: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5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二)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三)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四)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销售额。
二、对于已在《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5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可于2025年6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企业应根据提示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申报,生成纸质文件并加盖公章后于截止时间前报送各区工业主管部门。
三、新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5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企业应根据提示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申报,生成纸质文件并加盖公章后于截止时间前报送各区工业主管部门。
四、各区工业主管部门应对本区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名单推荐(企业相关纸质材料由各区留存),并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于每月15日前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并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五、我局将会同市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并定期将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申报企业可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情况,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未及时申报企业可在2026年4月10日前继续申报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
七、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八、各区工业主管部门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形成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于次月1日前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联系人:孙辰
联系电话:55520697
·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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