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0 21:18:58来源: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点击:679 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临港新片区超低能耗建筑的工作要求》的通知
沪自贸临管委〔2025〕39 号
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临港新片区各开发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进一步推动临港新片区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制定《临港新片区超低能耗建筑的工作要求》并经 2025年第9次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5月13日
临港新片区超低能耗建筑的工作要求
根据《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要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建设。
一、公共建筑
(一)自然采光。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 规定有采光需求的功能空间,75%的区域采光系数应满足标准要求。
(二)自然通风。建筑有通风需求的功能空间,75%的区域在过渡季典型工况下室内自然通风换气次数达到2次/h。
(三)建筑整体气密性。公共建筑应以建筑整体气密性的控制作为设计目标,从气密层、门窗幕墙、墙体洞口等方面开展气密性专项设计。
(四)外门气密性。地弹簧平开门和其他无下框的门不作气密性能要求,但应采取有效的设计或构造措施以减少出入口的空气渗漏。
(五)冷水机组能效。电机驱动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P)或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热泵和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7 中的一级能效要求。
(六)热回收新风系统效率。新风量不小于 5000m³/h 的排风热回收装置,其交换效率可比规定值降低5%,即:风量≥5000m³/h 的热回收装置焓效率制冷/制热>60%/65%,温度效率制冷/制热>65%/70%。
(七)建筑能耗指标。采用相对指标控制,以满足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要求作为基准建筑,设计建筑的建筑本体节能率和建筑综合节能率应分别达到 15%和 40%。
(八)特殊类项目额外措施
1.中、小学建筑外窗的气密性等级执行《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技术标准》DG/TJ08-2242 的要求。
2.大型商业综合体或其他因风貌要求的建筑难以满足外窗综合遮阳系数要求时,执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相关遮阳设计要求。商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50034-2024 规定的目标值要求。
3.医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50034-2024 规定的目标值要求。当医疗类建筑的实施范围中有高能耗功能房间或因其他技术原因,实施范围需扣除地上建筑的局部楼层时,经专家论证后可不纳入超低能耗建筑用能统计范围。
二、居住建筑
鼓励按栋对建筑的水、电、气等能耗进行采集计量,落实建筑能耗监测。
三、其他
(一)超大型建筑、超高层建筑等特殊类建筑应执行超低能耗建筑技术措施,经超低能耗建筑项目技术方案评估通过后执行。
(二) 未尽事项按照《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关于印发<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沪建建材〔2019〕157 号)及相关现行规范执行。国家和本市有新要求的按新要求执行。《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沪自贸临管委〔2021〕695 号)、《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筑低碳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沪自贸临管委〔2021〕745 号)同时废止。
(三)本工作要求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施行有效期至 2027年12月31日。
关于《临港新片区超低能耗建筑的工作要求》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4年9月,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为贯彻落实条例要求,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建设,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情况,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制定本《工作要求》。
二、主要内容
《工作要求》包括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及其他三个章节,在按照不低于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建设前提下,针对临港新片区范围内民用建筑落实超低能耗建筑过程中具体措施进行说明。
第一章为公共建筑,从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建筑整体气密性、外门气密性、冷水机组能效、热回收新风系统效率、建筑能耗指标、特殊类项目额外措施等8个方面进行说明。
第二章为居住建筑,鼓励按栋对建筑分项计量,落实建筑能耗监测。
第三章为其他说明,明确特殊类建筑执行路径、本《工作要求》未尽事项执行原则、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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