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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关于加快智能建造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试行)
2025-03-13 19:59:17
来源: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点击:1158 次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快智能建造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 (试行)
合规建治办〔2025〕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
和合肥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合肥市推进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合政办秘〔2023〕26号)要求,为加快智能建造技术在我市建设项目中推广应用,提升建设工程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应用技术范围
按照“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原则,我市推广的智能建造技术应以提升工程品质、降低安全风险、创造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目标,按照《合肥市建设工程智能建造技术导则》(试行)主要内容包括数字化勘察设计、智能生产、智能施工、智能运维、建筑互联网平台、数字化交付、智能建造产业工人教育培训等范围。现阶段智能建造重点推广技术包括以下6项:
1.数字化设计。
应用BIM技术进行数字化辅助设计,实现图模核查、管线综合方案设计、深化设计等应用,推广BIM技术的标准化部品部件库,BIM模型应经审查并上传至合肥市智慧建造管理平台,或采用能提升施工图设计质量和效率的AI智能辅助设计技术。
2.部品部件智能生产。
通过数字化管理平台或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全过程智能管理,同时推广应用电子标签(
RFID
),实现部品部件质量责任可追溯,或选用钢筋笼、成型钢筋集约化智能加工等技术。
3.智慧工地管理。
采用数字化管理平台,赋予工程信息、人员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绿色施工、电子文件管理等业务场景智慧化管理手段。
4.建筑机器人及智能装备。
采用测量放线、抹灰、喷涂、墙板安装、地坪施工等2种以上建筑机器人,或应用1种以上智能施工升降机、智能塔吊、轻型造楼机、3D打印等智能装备。
5.中国建造(安徽)互联网平台。
围绕统筹项目设计、生产、施工各个环节,贯通企业内外部的供应链、产业链,对接应用中国建造(安徽)互联网平台。
6.数字化交付。
实现项目BIM竣工模型、数据、资料完整性交付。
二、分类推进项目应用
(一)引导项目推广
1.政府投资新建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工程项目,应用上述6项智能建造重点推广技术不少于其中3项。
2.社会投资新建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工程项目,建议应用上述6项智能建造重点推广技术不少于其中3项。
3.鼓励其他具备条件的项目积极应用智能建造技术。
(二)开展试点示范
1.项目试点。
在企业自愿申报、管理部门推荐基础上,市城乡建设局每年征集公布一批智能建造项目试点,
优先选择“装配式+智能建造”项目
。市绿色智能建筑发展中心负责推荐市本级管理的项目,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发局负责推荐本辖区所监管的项目。
2.项目实施。
项目单位应制定试点项目专项实施方案并结合《合肥市建设工程智能建造技术导则》(试行)具体要求组织实施,留存智能建造技术应用的视频、图片及相关书面证明材料。鼓励结合项目实际,组织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对接,开放验证智能建造新技术场景机会,开展产学研用合作,促进成果转化。
3.试点评价。
试点任务完成后,企业应对实施情况开展自评价,并总结试点经验和做法,形成自评价报告报市绿色智能建筑发展中心或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设局。各级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试点项目进行评价,推荐典型案例和可复制推广建议,评价结果书面报市城乡建设局。市城乡建设局将定期公布试点项目评价结果,通报典型案例和可复制经验做法清单。
我局将另行印发《合肥市智能建造评价工作指引》作为评价依据。
三、推广应用保障措施
(一)对政府投资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绿色建筑设计方案中提出智能建造重点推广技术实施计划,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应用要求,并将智能建造专项方案在技术标中列专篇作为评分内容。社会投资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工程,
鼓励建设单位编制智能建造重点推广技术实施计划
,并将应用智能建造技术作为招标择优因素。
(二)对政府投资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工程项目,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智能建造专项施工方案,
主要内容包括
智能建造试点目标、组织架构、实施计划、各阶段智能建造技术应用、成本测算与效益预估分析等,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与规划、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建设等部门应分别在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招标、建设等阶段落实
政府投资项目应用智能建造技术要求
。
(四)市级勘察设计奖评选应将BIM技术应用作为重要评审内容。通过市智能建造试点评价作为市建筑工程“琥珀杯”和市政工程“庐州杯”评选加分项,项目实施主体在市级建筑企业信用评价中给予加分激励。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安徽省“四个工地”创建试点。
(五)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智能建造项目检查和指导,组织智能建造专家现场服务,通过场景发布、观摩交流等形式,多渠道宣传推广智能建造。对在检查中发现现场实施与原计划严重不符的,予以取消项目试点,不再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本通知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
试行两年
。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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